市场监管总局已印发并实施《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规定显示,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相关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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